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人教〔2019〕20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31日
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院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审题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如采取电子化考试方式(机考),考试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符合报考条件并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报名参考。考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高考考点或大中专院校。若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在长沙或分片区设置。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技工院校相关专业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同专业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任一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含水利专业)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命审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专业统一考试时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实行网上报名系统核验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能通过网上系统核验、或不适用于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厅局进行人工核验。
第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阅卷等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或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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